妻子争取女儿抚养权及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增值补偿案
审理法院信息: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化名)与被告谭XX(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女儿谭X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差异及家庭琐事矛盾不断,被告性格极端,争吵时伴有自残及威胁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XX委托唐律师、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XX诉求:1. 判决离婚;2. 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轿车、被告公积金等)。
被告谭XX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应由其抚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王XX曾承诺放弃其加名至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及车位所有权,要求法院驳回王XX对房屋及车位的补偿请求。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及团队在接受王X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明确核心诉求: 确立以“争取女儿抚养权”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两大核心目标。
应对财产承诺: 针对被告提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XX“放弃所有权”的承诺,冯静律师精准解读法律,指出承诺中并未明确放弃“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成功为当事人保留了争取合法财产权益的空间。
收集有利证据: 积极调取了被告的工资流水、公积金账户明细、房屋还贷记录等关键证据,精确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金额,为争取房屋补偿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取子女抚养: 强调王XX作为教师,有稳定的工作和教育优势;并申请法院询问已满8周岁女儿的意愿,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最终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主动。
案件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了冯静律师一方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王XX十分有利,胜诉。
判决结果摘要:
准予离婚。
女儿由王XX直接抚养,谭XX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财产分割方面:
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但其需向王XX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429,308.78元。
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与王XX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因被告余额更高,需向王XX支付差额补偿款19,510.87元。
双方共有车辆归王XX所有,由她向被告支付2.5万元补偿款(经品迭后,被告实际需向王XX支付大额款项)。
被告主张的原告已放弃全部补偿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判决理由摘要:
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女儿已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故抚养权归王XX。关于房屋,虽系被告婚前购买,但存在婚后共同还贷,且微信聊天记录中王XX仅承诺放弃所有权,未明确放弃补偿,为维护公平,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