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变更7岁女儿抚养权,称母亲带男友与孩子同睡,法院判决驳回 武汉变更抚养权纠纷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X,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0月27日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女儿(长女王一然,2013年出生;次女王XX,2018年出生)均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离婚后,原告认为其实际承担了大量抚养责任,且被告存在“带男友回家与孩子同睡一床”的行为,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次女王XX(时年7岁,诉讼中已满8岁)的抚养权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则辩称其尽心抚养女儿,无任何不适宜抚养情形,且女儿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和姐姐共同生活。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意愿如何认定、以及原告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严倩律师作为被告张XX的代理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应诉工作。
首先,严倩律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带男友回家与孩子同睡”的指控进行了有力驳斥。她指导被告整理并提交了被告为女儿购买独立小床的证据,同时向法庭说明被告男友系在职警察,双方已订婚并得到家人认可,与两个孩子相处融洽,不存在原告所描述的不当情形。针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严倩律师指出其中内容存在断章取义和夸大事实的情况,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损害女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其次,严倩律师重点围绕“子女意愿”和“抚养稳定性”两个核心维度组织证据。她指导被告提交了女儿在校成绩单、各类培训证书、生日派对照片、旅游记录、家长会签到记录等大量材料,充分证明被告在离婚后五年多时间里,一直悉心照顾两个女儿的生活和学习,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同时,被告还提供了其年收入60-80万元的纳税证明、心理咨询师证书、教育心理学硕士学位证书、名下房产及车辆信息等,全面展示了被告优越的经济条件和专业的育儿能力。
最为关键的是,严倩律师成功争取到法院对女儿王XX本人进行单独询问。在王XX已满八周岁的情况下,其明确表示“今后想跟着母亲一起生活”,且陈述连贯具体、无受干预迹象。严倩律师据此援引《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强调应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此外,她还指出两个姐妹自幼感情深厚,不宜分开抚养,变更抚养将破坏孩子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整个诉讼过程中,严倩律师始终保持理性、专业的庭审风格,有效化解了原告的情绪化指控,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抚养关系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二)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
原告未举证证明法定变更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带男友回家与女儿同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不利影响;被告已举证说明女儿有独立床位,且被告男友与女儿关系融洽。
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法庭单独询问王XX时,其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和姐姐共同生活,陈述真实自愿,应予尊重。
维持现有稳定抚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两个姐妹自幼共同生活,感情深厚,被告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稳定的住所、专业的育儿知识及家庭支持系统,由被告继续抚养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