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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二次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分居期间抚养费及金戒指 武汉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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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武汉)...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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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严倩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并通过系统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存款已用于子女教育医疗,避免了被分割;同时将原告提出的400元/月抚养费提升至800元/月,全面维护了客户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女方二次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分居期间抚养费及金戒指 武汉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金XX,女,朝鲜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到庭)

被告:严X,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与被告严X于2017年相识,201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16日生育儿子严X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自2018年1月起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22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感情仍未修复,原告于2025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分割夫妻共同存款35000元。被告严X起初希望调解和好,但表示若原告坚持离婚,则需满足其三个条件: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约51414元、原告返还带走的一枚金戒指。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归属、分居期间抚养费能否追索、以及金戒指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认定。严倩律师作为被告严X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以调解促和好、以证据保权益”的诉讼策略。

首先,严倩律师在庭审初期表达了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的意愿,并说明孩子思念母亲、被告愿意改变自身以维系家庭,这一策略既体现了被告的诚意,也为后续谈判争取了主动。在确认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后,严倩律师迅速转入实质性答辩,围绕子女抚养权展开有力论证:提交了孩子长期随爷爷奶奶生活的照片、幼儿园及小学的就读证明、医疗费发票、培训费收据等证据,证明孩子自出生后主要由被告及祖父母照料,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同时提交了被告父母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协助抚养孙子。这些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在抚养费问题上,原告仅同意每月支付400元,远低于当地实际抚养成本。严倩律师结合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及孩子实际教育、医疗开支,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800元,较原告提出的标准翻倍。

针对原告主张分割35000元存款的诉求,严倩律师指导被告整理并提交了银行存款短信通知、医疗费发票、幼儿园及艺术培训机构收费凭证等,证明该笔存款已全部用于孩子的教育及医疗支出,无剩余可分割款项,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分割请求。

关于原告带走并变卖的金戒指,严倩律师虽未能说服法院判令返还(因戒指已灭失且价值无法确认),但成功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案,并作为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重要抗辩依据。此外,严倩律师还检索了相关案例,主张原告在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应补偿被告,虽因35000元已被认定为用于孩子支出而未获支持,但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检索和论证能力。

整个诉讼过程中,严倩律师始终围绕“孩子利益最大化”和“证据链完整性”两大核心展开工作,最终在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并避免了被分割共同财产的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准予离婚:原告曾于2022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修复,未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亦未就夫妻和好做出努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婚生子严X某自出生后随被告及祖父母生活时间较多,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成长;被告父母亦提交承诺书保证协助抚养。故婚生子由被告严X抚养。

  3. 抚养费:结合原告收入水平及子女实际生活学习开支,酌定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4. 财产分割:原告主张分割存款35000元,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该存款已用于子女教育及医疗支出,无剩余款项,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5. 被告其他主张: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意见,因上述35000元已用于子女支出,应视为原告承担了抚养义务,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金戒指的意见,因戒指已被原告变卖灭失,无法确认现存价值,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 准予原告金XX与被告严X离婚;

  • 婚生子严X某由被告严X抚养,原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费用;

  • 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予以协助;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第1085条(抚养费负担)、第1086条(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第49条(抚养费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


  • 2025-05-01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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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倩律师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现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严倩律师曾任职于世界500强央企-华电集团,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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