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A于20XX年X月成立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音、某手等平台发布视频,宣传电商课程,吸引人员缴纳“门槛费”学习。其中,缴纳6,800元可成为“员工”并学习如何吸引下线;缴纳899元可学习电商带货技巧。公司按每单向A固定分成,剩余归介绍人。至案发,公安机关认定A发展缴纳6,800元“门槛费”的员工34名,发展缴纳899元学员约751名,共计非法获利33万余元。20xx年x月,A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认为,A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律师工作:
陈栩东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全面阅卷,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逐人核对参与人数,推翻“34人”认定
辩护人详细梳理公安机关制作的“发展关系对象图”,逐一核对34名所谓“缴纳6,800元员工”的证据:仅有3人能够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其付款;21人仅口头供述无转账记录;5人明确供述未缴纳;3人系从其他公司跳槽而来,未向A缴费;2人系卷宗中不存在的人员;1人系领取固定薪酬的管理人员。最终证明,能够认定的实际缴费人员仅3人,远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30人以上)。
论证“899元学员”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通过比对多名在案人员关于899元课程内容的供述,结合快递出货记录、学员成功售出商品等证据,证明公司为899元学员提供了真实的电商教学服务,学员亦能通过该教学实际销售商品。该部分人员系消费者而非传销参与者,不应计入传销活动人数。
论证组织层级未达到三级
根据分成模式:A发展B后,A仅能获得一次性提成,B再发展C,A不再获得任何返利。A与B属于同级销售人员,公司组织架构仅为“老板—员工”两层,不符合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构成要件。
论证行为性质系“团队计酬”而非诈骗型传销
辩护人指出,A销售的是电商教学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学员付费后获得真实服务,且有实际商品交易发生。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申请取保候审,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提交多份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交意见,逐条驳斥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同时申请对A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虽未获批准,但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程序基础。
案件结果:
某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A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无罪)。
A于当日被释放。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电商培训”为名被控传销犯罪的案件,最终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和罪名定性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参与人数是传销犯罪入罪的核心门槛,必须逐人核实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明确要求“三层三十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往往笼统统计,辩护人必须逐人核对证据,特别是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言词陈述认定。本案中,34人中仅有3人有转账记录,其余均无法证实,直接导致指控人数不足。
“团队计酬”与诈骗型传销的本质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899元学员获得了真实的电商教学服务并有实际商品出单,6800元学员学习了引流方法,公司有真实经营内容,并非以“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为唯一目的。辩护人应着力区分两类行为,争取出罪。
分层级返利是传销犯罪的关键特征,无此特征则不构成
典型的传销组织具有“按发展人数逐级返利”的金字塔结构。本案中,A发展B后A不再参与B后续发展的分成,缺乏层级复利,不符合传销犯罪的计酬模式。辩护人应重点分析返利规则,若为一次性分成,则不应认定为传销。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辩护人通过多次提交书面意见、申请补充侦查、逐条质证证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应珍惜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机会,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分析表,将问题解决在庭前。
关注“被害人”的实质利益
本案中,部分学员认为被骗而报案,但经审查,公司提供了教学服务且学员成功售出商品,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辩护人可建议当事人退赔合理费用,但本案最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亦无需退赔。
本案的成功辩护,使得当事人重获自由,彻底洗清罪名,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证据不足案件中的核心价值——通过专业、细致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守护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