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A原系某通信公司(下称“某公司”)某采购部经理。20xx年至20xx年期间,A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供应商某技术公司采购某产品过程中,多次收受对方业务经理给予的钱款共计约4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20xx年x月x日,A在公司内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认定犯罪数额较大(45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工作:
陈栩东律师作为A的辩护人之一,围绕量刑情节开展了以下工作:
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介入,向A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后果。A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
协助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律师积极与A及其家属沟通,动员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A完成了全额退赃,法院据此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提出多项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向法庭提出:A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挽回被害单位损失;受贿行为发生在四五年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对A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充分发表量刑意见,虽未获缓刑但争取到从轻刑期
法院最终虽未采纳缓刑建议,但综合考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刑期,但该刑期低于常见量刑参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
A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A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退缴的4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上。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认罪认罚是事实清楚案件中的首选策略
在指控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能够获得法定的从宽处理。本案中,A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未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但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认罪情节。
全额退赃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最有效手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危害核心在于侵害公司财产利益和职务廉洁性。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最大程度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45万元全额退赃,为从轻判处奠定了坚实基础。
缓刑的适用需综合考量犯罪数额及社会影响
辩护人虽提出缓刑建议,但法院认为“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未予采纳。受贿45万元已属“数额较大”的中上水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且案发企业系知名通信公司,社会关注度较高,适用缓刑难度较大。律师在预估量刑时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
冻结账户的解冻需在判决中明确
本案判决明确了A名下被冻结账户在罚金足额缴纳后予以解冻,其他无关账户由公安机关解封。律师应关注案件中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确保当事人合法财产不受不当影响。
本案的辩护工作,通过认罪认罚和全额退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实刑判决(一年四个月),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对于无法实现缓刑的案件,争取最低实刑刑期同样是成功的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