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年性格不合分居,女方调解获房产+车辆+补偿款 武汉快速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女,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XX(武汉XX律师;黄xx,湖北XX(武汉XX实习律师。
被告:鞠XX,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杨XX与被告鞠XX系初中同学,于2020年底开始接触,2021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首次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习惯冷战、经常不回复消息、拒绝与原告沟通。2023年5月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到庭参加调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闪婚闪离”型离婚纠纷,婚姻存续时间短(仅一年多)、无子女、主要争议集中在财产分割方面。严倩律师作为原告杨XX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矛盾及分居事实,制定了“以调解为主、快速离婚”的诉讼策略。
首先,严倩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冷战、拒绝沟通等相关证据,虽然本案未进入激烈对抗的庭审程序,但充分的证据准备为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院立案后,严倩律师主动与被告方进行沟通,了解其对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态度,发现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房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
在财产分割谈判中,严倩律师充分发挥了调解技巧。原告与被告名下涉及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一套位于蔡甸区的期房(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婚后仍在还贷)、以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严倩律师通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以下对原告极为有利的方案:东西湖区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无需向被告补偿;蔡甸区期房的合同权利义务及贷款还款义务全部由被告单独承担,原告无需分担;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单独所有;此外,被告还额外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0000元。这一方案既保住了原告名下的核心资产,又免除了原告对被告婚前房产还贷的潜在责任,还额外获得了现金补偿。
整个调解过程高效顺畅,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仅用较短时间便达成了全部协议。严倩律师还特别注意了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其他债务由各自承担”的兜底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了离婚后可能产生的后续纠纷。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双方各担一半,原告此前仅预缴1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进一步减轻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案件结果
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准予离婚:原告杨XX与被告鞠XX自愿离婚。
房产分割: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房屋(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xxx9333号)归原告杨XX单独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
期房处理:被告鞠XX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蔡13xxx595)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单独享有及承担;该房屋(位于蔡甸区)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由被告承担。
车辆归属: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杨XX单独所有。
补偿款:原告杨XX向被告鞠XX支付补偿款30000元(当庭付清)。
其他财产及债务: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其他债务由各自承担。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5元,原告负担2412.5元,被告负担24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