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律师助劳动者成功维权
审理法院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X(化名)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化名)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期间,左手受伤。经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X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该公司。但该公司否认与王X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王X遂委托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1,608.24元。该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劳动关系,应改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应诉策略:
锁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 在二审中,冯静律师明确指出,大邑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法院应直接采信。
援引违法分包责任规则: 主张即便该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案外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发包方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反驳劳动关系争议: 针对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据,证明王X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精准回应上诉请求: 二审中公司仅对三项补助金提出异议,而对金额无异议,冯静律师据此巩固一审判决基础,要求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王X十分有利,属于维持原判(胜诉)。
判决结果摘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1,608.2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摘要:
法院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事诉讼不审查其效力。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具有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职权。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