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难逃责任,律师助八级工伤职工全额索赔
审理法院信息: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尹X(化名)在某商贸行(已注销,系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兼机修工作。2019年12月27日,尹X驾驶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尹X无责任。事故导致尹X胸椎压缩性骨折等伤情。2020年11月,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尹X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该商贸行。2021年4月,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尹X为捌级伤残。然而,该商贸行在尹X受伤后、工伤认定前已被注销,经营者曾X(化名)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尹X无奈之下,委托冯静律师及实习律师黄律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4万余元。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锁定劳动关系证据: 收集并提交商贸行出具的《证明》、企业公示信息、注销信息等证据,证明尹X与商贸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曾X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承担注销后的债务责任。
运用生效工伤认定: 提交资阳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该决定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直接采信。
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盖章只是帮忙、注册只为开票”等抗辩理由,指出其无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精准计算赔偿数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尹X月平均工资8000元及八级伤残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社平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同时区分已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处理的项目(26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避免重复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原告尹X十分有利,属于胜诉。
判决结果摘要:
确认原告尹X与被告曾X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X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02,678.5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摘要: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商贸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无合理解释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对债务承担责任。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经营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