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X通过高X在某二手车销售公司租赁轿车,高X通过微信向张X推送做假证的黄X,高X将租赁轿车的车辆信息提供给人张X,张X联做假证的黄X制作租赁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张X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张X和高X一起将假证取走。张X将车辆以质押给被害人的方式向被害人进行借款,导致多名被害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车辆突然被租赁公司开走,被害人在车、钱两空情况下,选择报警 ,涉诈金额27.9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王X以合同诈骗(从犯)签署了认罪认罚,量刑有期徒刑两年。但当案件移送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以公诉机关将合同诈骗变更为诈骗罪为由,通知重新开庭。
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对本案涉诈数额30万元而言,如合同诈骗,则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而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所以诈骗罪相较于合同诈骗而言,诈骗罪显然处罚较重。现王X罪名变更为诈骗罪,显然处罚可能会重。于是本人为发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仍然以合同诈骗罪、从犯、积极退赃等进行从轻辩护,庭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联系沟通,在罪名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只能就量刑问题继续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 以诈骗罪判决高X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