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31680元承揽尾款仲裁纠纷案|缪茂康律师代理被告完胜,全额驳回原告诉请
一、案件详情
张三经营的 XX 智能公司与李X任职的 XX 视光公司签订智能化施工承揽合同,后续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总价款,项目完工后原告 XX 智能公司以工程验收完毕为由提起仲裁,主张被告 XX 视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1680元。
XX 视光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缪茂康律师代理本案仲裁应诉。缪茂康律师梳理合同条款、项目招投标资料、监理证明等全套证据,围绕尾款付款条件尚未达成进行抗辩。经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付款诉求,案件仲裁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案件总结
1、案涉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尾款支付以整体项目业主终验合格为前置条件,并非分包工程完工或初步验收即可付款;
2、案涉项目属于政府招标工程,仅完成初步验收、长期处于试运行,业主单位未组织整体最终验收,合同约定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
3、被告已足额支付前两期工程款,举证证明持续配合业主推进验收工作,不存在恶意阻挠验收、不正当促成付款条件提前达成的违约情形;
4、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无需支付31680元工程尾款,应诉维权目的全部实现。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条款解读:厘清合同三期款项不同付款节点的区别,论证尾款对应整体项目终验而非分包完工,破除原告片面解读合同的诉讼逻辑;
2、证据体系搭建:整合总包合同、招标文件、监理书面证明、往来沟通记录等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客观证实项目未完成终验、被告无过错;
3、法律要点适用:紧扣《民法典》附条件履行相关法条,举证排除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的法定情形,从事实与法律双重维度否定原告诉求;
4、零损失胜诉:帮助委托人免除 31680 元尾款支付义务,避免企业不必要资金支出,仲裁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最大限度保全委托人经济利益。
四、适用场景
1、工程承揽、设备施工类合同尾款结算纠纷(约定验收作为付款前置条件);
2、分包项目依附总包整体验收结算工程款的商事争议;
3、政府招投标衍生分包工程,因项目未完成最终验收引发的欠款仲裁 / 诉讼;
4、合同条款释义分歧、一方提前主张未到付款节点款项的商事维权。
五、服务指引
1、企业签订工程承揽、分包合同阶段,可委托律师审核付款节点、验收标准条款,规避后续结算争议风险;
2、遭遇发包方 / 分包方提前索要未到付款节点工程款时,及时固定验收资料、沟通记录,委托专业律师应诉抗辩;
3、涉及政府招投标配套分包项目结算,优先由律师梳理项目总包验收规则,区分初验、试运行、终验不同法律效果;
4、已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要工程欠款,尽快携带合同、付款凭证、项目验收材料至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