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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 强奸罪辩护 |法律援助律师对“胁迫手段”提出异议,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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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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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不利局面下,坚持对其中一次行为是否构成“胁迫”提出异议,有效促使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律师同时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3年4月下旬,被告人(男性,时年16周岁)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女性,时年15周岁),双方互加微信好友。4月下旬,被告人至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做避孕措施。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以将二人发生性关系时的录音发给被害人父母、外卖性感内裤至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家庭地址告知其他男性朋友等手段相要挟,在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三次:5月9日、5月15日、5月29日。5月15日及5月29日,被告人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录音。

2023年6月11日,被害人至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被害人的母亲遂报案。被告人于6月18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月19日,被害人住院做流产手术。经鉴定,被告人、被害人为流产胚胎组织的生物学父母。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出:1. 5月29日的手段并未达到胁迫程度,不构成强奸罪;2.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建议从宽处罚。法院审理后认定5月29日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对辩护人的第一点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对胁迫手段的精准辩护:辩护人提出5月29日的行为手段未达到胁迫程度,不构成强奸罪。虽法院未采纳,但该辩护意见体现了对“胁迫”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为案件留下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获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这两项法定从轻情节。

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履职:辩护人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证据确凿、罪名成立的情况下,仍坚持对关键事实进行精细化辩护,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精神。

三、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辩护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不利局面下,坚持对其中一次行为是否构成“胁迫”提出异议,有效促使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律师同时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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