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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辩护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李帆律师精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明确退赔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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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B,精准推动从犯认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减轻处罚,使刑期与公诉建议下限一致(二年十个月)。律师还推动法院明确退赔责任范围,避免当事人对全案1.1亿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14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明知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某大厦,依托某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采取招募业务员散发传单、召开年会、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手段,以投资“艺术品众筹认购”“股权认购”等项目可获得年化利息12%以上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无锡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案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约1.1亿元。

被告人B于2015年左右加入该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总监,按直接发展业绩的2%-3.1%、团队业绩总额千分之三获得提成奖励。至2018年9月,B直接发展的和其团队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3100余万元。

2023年2月23日,B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B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B的辩护人李帆律师提出:B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减轻处罚。法院认定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从犯,减轻处罚:B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1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帆律师成功推动从犯认定,法院予以减轻处罚,刑期降至二年十个月。

坦白+认罪认罚叠加从宽:律师引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原则,确保适用旧法(法定刑更轻),避免了新法可能带来的更重处罚。

退赔责任范围明确:律师推动法院明确B仅在其参与犯罪金额3110万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了对全案1.1亿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B,精准推动从犯认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减轻处罚,使刑期与公诉建议下限一致(二年十个月)。律师还推动法院明确退赔责任范围,避免当事人对全案1.1亿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B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安机关封存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A违法所得,责令A按犯罪金额1.1071亿元为限退赔;

继续追缴B违法所得,责令B按参与的犯罪金额3110万元为限退赔,并与A承担连带责任。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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