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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 |聚众斗殴辩护 | 李帆律师精准把握证据矛盾,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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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李帆律师 在线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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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A,在证据较为不利的局面下,坚持无罪辩护,对“持械”情节提出精准异议,虽未被采纳,但展现了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律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A初犯、偶犯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刑期,其辩护为后续可能的申诉或再审奠定了事实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18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A等人酒后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咖啡馆喝茶,因将香烟款记账问题与B等人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A鼻子被B打伤,后经他人劝解双方离开。

A心怀不满,通过被告人C纠集被告人D喊人,D纠集了被告人E及他人携带甩棍从上海赶到无锡“撑场面”。当日18时30分许,A的父亲等人与B等人在某酒店门口路边商谈解决打架事宜,A带人前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此时D、E等人赶至现场,持甩棍等对B等人进行殴打,其中C持路边栏杆等工具殴打他人,E持甩棍追打他人。经鉴定,B构成轻伤二级,另有一人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提起公诉。A辩称其没有打电话纠集人员,也不在场。其辩护人李帆律师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通过C电话纠集他人持械斗殴,证据相互矛盾,应依疑罪从无推定无罪;即便构成犯罪,也不应认定“持械”情节;A系初犯、偶犯。法院认定A作为纠集者,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其纠集来的人员是否持械持放任态度,故对无罪及持械异议均不予采纳,但认可初犯、偶犯情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罪辩护虽未采纳,但体现了精细化辩护:李帆律师对指控证据提出矛盾质疑,主张疑罪从无,虽法院未采纳,但展现了专业辩护的深度和严谨性。

“持械”情节的精准异议:律师提出不应将“持械”情节评价到A身上,认为其对纠集人员是否持械不具有预见性。法院虽未采纳,但该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论述了纠集者对持械的放任责任,为二审或申诉预留了空间。

初犯、偶犯情节被采纳:律师提出的初犯、偶犯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A,在证据较为不利的局面下,坚持无罪辩护,对“持械”情节提出精准异议,虽未被采纳,但展现了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律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A初犯、偶犯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刑期,其辩护为后续可能的申诉或再审奠定了事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C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D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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