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女,小学文化,系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其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8.108.41元,税额162.460.17元。上述发票已被被不起诉人所在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已将上述税款全部补缴完毕。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李帆律师的意见。检察院还组织了公开听证,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人的意见。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综合以上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争取不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万余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帆律师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重情节,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律师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适用,达到“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
公开听证程序助力:案件经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意见,律师在听证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避免单位与个人的双重刑事追诉:律师同时为被不起诉单位及个人辩护,实现单位与个人均不被起诉的最佳结果。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不起诉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通过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成功推动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还参与公开听证,充分发表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和牢狱之灾,有效挽救了企业及个人的前途。
四、案件结果
决定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
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公司实际经营者)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