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大型央企的二级公司董事长,工作期间因没有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董事会表决,公司管理混乱,导致总经理职责行使中,董事长缺失对国有资产可能造成返现的监管,进而造成3500余万元的损失。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董事长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挽回损失的会议纪要,以及违约公司的抵账评估报告,进而确定了,董事长挽回损失失败的原因并非不能个人原因,而是因为上级公司将应收账款的回笼权限提及到上级公司,导致,被告最终回笼应收账款失败。
法院接受辩护人因果关系断链的辩护意见,将量刑意见的3年6个月,降低至三年,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