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 28 日,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滑模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元宝山XX某化工公司硫钛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滑模工程劳务。双方约定按筒仓综合单价包干结算,单个筒仓劳务费 16 万元,四个筒仓合计总价款 64 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结算及付款节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总价款的 97%;剩余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无息返还。此外,原告另行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滑模劳务施工。2023 年 6 月 16 日,双方现场负责人共同签署结算清单,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 64 万元。施工期间,因被告现场人员不足,原告额外安排人员协助施工,产生人工费 46,500 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代为垫付现场清理人工及材料费共计 12,700 元。
经核算,被告累计付款及垫付费用合计 343,600 元,尚欠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 423,700 元。诉讼中,被告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曲珊律师接受原告某建设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参与诉讼。
二、代理策略
1. 固定最终结算证据: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该单据系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最终核对确认,结算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以此佐证工程质量合格。
2. 主张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依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在首次滑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退还,现案涉滑模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返还条件早已成就,被告应当足额返还 10 万元保证金。
3. 区分职务行为,划定责任主体:案涉合同签署、结算清单签字人员刘XX、赵XX均为被告公司在职员工,其签字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工程公司承担,不追究二人员个人责任。
4. 驳斥质量异议抗辩:双方已完成正式结算,视为被告认可工程施工质量,结算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 案涉《滑模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2. 结算清单为双方共同确认的最终结算依据,被告结算时未提出质量问题,事后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3. 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保证金返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返还 10 万元保证金;
4. 刘XX、赵XX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 2023 年作出(2023)内xxxx 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
1. 被告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 323,700 元、保证金 100,000 元,两项合计 423,700 元;
2. 驳回原告对被告刘XX、赵XX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3,828 元,由被告某工程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