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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测公司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赤峰XX执行案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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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边界、适用抵押破除租赁规则,成功驳回原告起诉,彻底排除租赁权对银行抵押物强制执行的阻碍,保障金融抵押权顺利实现。

案件详情

某检测公司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 12 月 28 日,第三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就案涉房屋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019 年 4 月 20 日,原告某检测公司与该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租金总计 700 万元,原告已全额付清租金。

因第三人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法院裁定对案涉抵押房屋启动执行拍卖程序。某检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并确认其租赁权存续至 2029 年 6 月 5 日。曲珊律师接受被告某银行委托,代理本案应诉。

二、代理策略

1. 区分程序性质,界定审理范围原告请求停止拍卖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畴,应当通过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程序另行主张。

2. 适用抵押破除租赁规则案涉房屋抵押登记设立于 2011 年,远早于 2019 年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先抵押权依法优先于在后租赁权,租赁关系不能阻碍抵押权实现。

3. 援引司法解释明确救济路径承租人仅对腾退房屋等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应按照执行相关程序处理。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 原告要求停止拍卖的主张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2.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 2021 年作出(2021)内 xxxx 民初 xxxx 号民事裁定:

1. 驳回原告某检测公司的起诉;

2.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970-01-01
  • 被告
  • 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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