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新建项目(新厂房),工程地点:咸阳秦都区某产业园,合同总价:18600000元,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厂房及其土建部分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虽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新建(新厂房)的土方回填部分由被告承包施工,但该部分工程系由被告实际完成的。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导致案涉项目(新厂房)出现地面沉降,细石混凝土楼地面厚度不足等质量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维修方案并维修,但被告均不同意且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被告承建案涉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且拒绝修复,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