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被以“绩效不合格+旷工”辞退,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与项目经理张X(下称“员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在职期间,A公司认为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存在旷工行为,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先后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对员工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当月100%绩效工资;二是于2023年11月15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绩效考核打分缺乏事实依据,系恶意克扣工资,且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二、办案经过(律师核心策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公司手握《绩效考核制度》《处罚通知》《考勤记录》等全套管理文件。律师的工作,是将这些看似完备的“管理动作”还原为“法律证据”,并逐一击破。
首先是瓦解“制度合法性”,切断处罚的依据源头。 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质证,指出公司举示的制度系存储于办公系统的历史或作废版本,且未能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最终,法院对公司援引的制度条款效力不予采信,公司的处罚从根本上失去了依据。
其次是否定“绩效扣款”,锁定考核程序的违法性。 针对10月绩效,律师指出公司打分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剥夺了员工的申诉权,且未能举证证明扣分对应的具体失职行为。针对11月绩效,律师强调公司在月中即解除合同,尚未到考核周期,直接判定绩效为零分显失公平。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是破解“旷工指控”,结合岗位特性推翻机械考勤。 公司主张员工存在缺卡即旷工。律师则强调员工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性质包含外勤与现场管理,不能仅凭打卡机记录定案,且过往考勤亦存在类似情况,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这一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仅凭考勤主张旷工证据不足,不予扣款。
最后是击穿“解除理由”,用证据链倒逼公司举证不能。 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客户表示“不要对接”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精准指出,单次沟通不畅不等于多次投诉,客户情绪不满不等于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项目技术问题也不等于项目经理管理责任。在律师的严密质询下,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解除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三、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决结果明确:
在欠薪部分,法院认定公司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判决支付工资差额1.7万余元(已抵扣已发部分)。在赔偿金部分,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2.5万元(适用2N标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