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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被以“绩效不合格+旷工”辞退,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公司判赔4257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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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精准击破公司制度漏洞,指出其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从根本上瓦解处罚依据。针对项目经理岗位特性,驳斥“唯打卡论”,推翻旷工指控。同时,揭穿公司“单次投诉即重大损失”的逻辑谬误,倒逼其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通过证据重构与要件拆解,将管理评价之争扭转为法律证据之战,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欠薪与赔偿金。

案件详情

项目经理被以绩效不合格+旷工辞退,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与项目经理张X(下称员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在职期间,A公司认为员工绩效考核不达标、存在旷工行为,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先后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对员工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当月100%绩效工资;二是于20231115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绩效考核打分缺乏事实依据,系恶意克扣工资,且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二、办案经过(律师核心策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公司手握《绩效考核制度》《处罚通知》《考勤记录》等全套管理文件。律师的工作,是将这些看似完备的管理动作还原为法律证据,并逐一击破。

首先是瓦解制度合法性,切断处罚的依据源头。 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质证,指出公司举示的制度系存储于办公系统的历史或作废版本,且未能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最终,法院对公司援引的制度条款效力不予采信,公司的处罚从根本上失去了依据。

其次是否定绩效扣款,锁定考核程序的违法性。 针对10月绩效,律师指出公司打分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剥夺了员工的申诉权,且未能举证证明扣分对应的具体失职行为。针对11月绩效,律师强调公司在月中即解除合同,尚未到考核周期,直接判定绩效为零分显失公平。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扣发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是破解旷工指控,结合岗位特性推翻机械考勤。 公司主张员工存在缺卡即旷工。律师则强调员工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性质包含外勤与现场管理,不能仅凭打卡机记录定案,且过往考勤亦存在类似情况,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这一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仅凭考勤主张旷工证据不足,不予扣款。

最后是击穿解除理由,用证据链倒逼公司举证不能。 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客户表示不要对接的微信聊天记录。律师精准指出,单次沟通不畅不等于多次投诉,客户情绪不满不等于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项目技术问题也不等于项目经理管理责任。在律师的严密质询下,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解除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三、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决结果明确:

在欠薪部分,法院认定公司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判决支付工资差额1.7万余元(已抵扣已发部分)。在赔偿金部分,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2.5万元(适用2N标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 2026-04-01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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