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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潘士琦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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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紧扣法律要件,夯实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案件详情

一、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24 年 8 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宋X与被告刘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三名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全部由被告刘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此后原告宋X曾通过诉讼,成功将二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后续被告刘X不愿继续抚养长子,且该长子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宋X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庭审中,被告刘X提出抗辩,主张双方离婚后原告从未承担过抚养费,拒绝支付本次诉讼主张的费用。为维护自身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潘士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案件核心争议

1. 本案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条件;

2. 结合被告的经济状况、家庭负担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应当如何确定。

三、案件结果

1.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2. 被告抗辩:不同意承担抚养费。

3. 潘士琦律师代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判令婚生长子由原告宋X抚养; 结合被告再婚再育后的家庭负担、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依法核定抚养费标准,判令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286元,支付期限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每年 10 1 日前付清; 驳回原告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1. 紧扣法律要件,夯实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援引《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向法庭说明:被抚养人已年满八周岁,自愿跟随母亲生活,同时被告亦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告具备稳定抚养能力,案件完全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为法院支持该项诉求提供充分法律与事实支撑。

2. 客观举证,协助法院合理核定抚养费

全面梳理被告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当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客观事实,既依法主张被告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又结合被告再婚再育、多名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负担,配合法院参照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抚养费标准,实现公平合理裁判。

3. 梳理案件脉络,完整呈现案件事实

整合双方离婚协议、过往抚养权诉讼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全部证据,清晰还原婚姻及子女抚养的完整经过,保证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

4. 兼顾多方权益,平衡各方诉求

在维护原告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被告的经济能力与家庭现状,提出合理主张,避免诉求脱离实际,最终促成兼顾双方利益的判决结果。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 适用咨询场景

1. 夫妻离婚后,因抚养条件变化、子女意愿改变,需要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2. 离婚后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产生争议;

3. 一方再婚、再育,引发子女抚养、抚养费分担纠纷;

4. 多子女家庭离婚后,抚养权拆分、抚养费分配相关法律纠纷。

�� 法律服务指引

离婚纠纷、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抚养费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均可预约潘士琦律师咨询。律师可提供案情分析、证据收集、诉讼文书拟定、庭审代理、调解协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结合法律规定与当地生活水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 2024-08-01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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