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朱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被告朱XX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逆行碰撞到行人李XX,造成李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X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00天,经司法鉴定:右股骨下段骨干以远截肢属六级伤残;累计15根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属九级伤残;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左腕关节功能活动丧失属十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余万元。被告朱XX对事故责任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告已达退休年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等。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被告朱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朱XX赔偿。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事故疾病治疗费用”的辩解,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治疗与伤情不符,不予采纳;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证实其仍从事农业生产,误工费应予支持;原告之子系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九万余元;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