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付XX与吴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付XX受被告吴XX雇佣,在被告万XX的店面从事拆除工作。2023年2月19日中午,付XX站在楼板上方,其丈夫沙某某在楼板下方敲楼板时,付XX从楼板上掉落受伤,造成左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关节面及外踝毁损等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万XX在现场,吴XX不在现场。付XX认为其系为吴XX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同时万XX作为房主变相接受了其劳动成果且存在一定侵权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被告吴XX辩称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自身无过错;被告万XX辩称其与吴XX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付XX系在为吴XX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劳务接受方吴XX承担赔偿责任。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敲楼板可能导致楼板破裂致站立人员掉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吴XX承担70%赔偿责任。万XX与吴XX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万XX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且接受的是吴XX的工作成果而非付XX的劳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三十余万元,吴XX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仍需赔偿付XX二十一万余元。
判决如下: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一万余元;驳回原告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