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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与吴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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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吴某某提出的“第二次住院与受伤缺乏因果联系”的抗辩,沙璇律师通过入院诊断内容成功证明二次住院系因本次事故伤情所致,法院未采纳吴某某的抗辩意见。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付XX与吴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付XX受被告吴XX雇佣,在被告万XX的店面从事拆除工作。2023年2月19日中午,付XX站在楼板上方,其丈夫沙某某在楼板下方敲楼板时,付XX从楼板上掉落受伤,造成左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关节面及外踝毁损等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万XX在现场,吴XX不在现场。付XX认为其系为吴XX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同时万XX作为房主变相接受了其劳动成果且存在一定侵权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被告吴XX辩称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自身无过错;被告万XX辩称其与吴XX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付XX系在为吴XX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劳务接受方吴XX承担赔偿责任。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敲楼板可能导致楼板破裂致站立人员掉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吴XX承担70%赔偿责任。万XX与吴XX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万XX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且接受的是吴XX的工作成果而非付XX的劳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三十余万元,吴XX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仍需赔偿付XX二十一万余元。

判决如下: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一万余元;驳回原告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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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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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她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执业路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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