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西安劳动纠纷律师推荐 刘旭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是一家物资销售企业,被上诉人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到该企业处务工,从事杂工辅助类工作,日常接受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企业按月向其计发劳动报酬。2024 年 9 月 13 日,被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双方就后续事宜协商未果。
此后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双方在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双方属于临时劳务合作、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且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被上诉人亦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一、二审全部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围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现场管理相关证据、事故经过材料等,逐一佐证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固定薪酬发放、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组成部分等劳动关系典型特征。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 “临时用工属于劳务关系”“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一审超请求判决” 等上诉理由,律师结合劳动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标准,梳理完整答辩思路。庭审中,代理律师逐项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清晰阐述双方用工模式符合法定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同时结合仲裁、一审诉求范围,就劳动关系存续时段进行严谨论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内容,确认上诉方企业与被上诉人在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裁判理由:双方主体均符合劳动用工法定资格,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由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也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范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上诉人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佐证,该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当事人仲裁及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予以纠正,最终依法确认对应时段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