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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卫生院劳动争议案,法院精准区分“未足额缴纳社保”与“未依法缴纳社保”,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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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曼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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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我方委托人行为不属于可以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严重违法情形,从根本上瓦解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为委托人挽回了七万余元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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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卫生院劳动争议案,法院精准区分“未足额缴纳社保”与“未依法缴纳社保”,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详情

代理方向: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我方代理原告(某卫生院),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劳动者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代理核心方向在于:1)论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并持续缴纳,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严重违法情形,从而否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权利;2)在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及天数上进行抗辩,争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劳动者刘XX于2009年8月1日入职我方委托人卫生院。2023年12月,刘XX以卫生院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卫生院寄送《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在2009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卫生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500元及未休年假工资6,896.55元。我方委托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卫生院是否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及应否扣除劳动者旷工天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院认定,卫生院自2010年4月起已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开始缴费,虽在早期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但这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我方成功为委托人避免支付72,500元经济补偿金。

大幅降低未休年假工资数额: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6日解除,不支持我方关于扣除旷工天数的抗辩。但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采纳了我方关于应按日工资200%计算的代理意见(因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100%工资)。最终判决我方委托人仅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151.87元,比仲裁裁决减少了1,744.68元。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6日(即卫生院收到《被迫离职通知书》之日)解除,驳回了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主张。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专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定性,扭转全局: 准确把握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实践中常见的“未足额缴纳或欠缴”之间的本质区别。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我方委托人行为不属于可以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严重违法情形,从根本上瓦解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为委托人挽回了七万余元的潜在损失。

有效抗辩,缩减赔偿: 针对未休年假工资,律师敏锐地指出应适用“200%”而非“300%”的计算标准,并成功获得法院支持,直接降低了委托人的实际赔付金额。

程序运用,争取主动: 在仲裁结果不利的情况下,果断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利用诉讼程序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获得了优于仲裁结果的判决,体现了律师在争议解决中的策略价值。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用人单位在早期用工管理不规范,存在社保漏缴、未足额缴纳或欠缴历史,但后期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并持续缴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涉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及比例的劳动争议案件。

服务指引: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尽早规范社保缴纳行为,避免出现长期欠缴或漏缴。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通过社保部门补缴等方式积极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

证据收集: 在面临此类诉讼时,律师应指导客户重点收集:社保缴纳记录(特别是首次开户及后续连续缴纳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已代扣个人部分)、与劳动者就社保问题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诉讼策略: 代理词应重点围绕“是否建立社保关系”这一核心事实展开,将争议焦点引导至“未足额缴纳”而非“未缴纳”的层面,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观点进行有力论证。

谈判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若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期望过高,可基于本案判决思路,向其阐明法律风险,引导其接受一个更为合理的和解方案(如仅就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进行补偿),以实现定分止争、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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