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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产品供货商追索货款,成功为某合作社追回货款32,3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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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指导客户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夯实胜诉基础;果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促调、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纠正不当利息主张,按LPR标准获法院支持;运用小额诉讼一裁终局,高效追回货款。全方位保障债权快速落地。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蔬果种植专业某合作社(下称“某合作社”)与被告B建立农产品购销关系。20xx年至20xx年期间,某合作社依约向B供应草莓、西红柿等农产品,但B多次拖欠货款,累计欠款32,3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某合作社委托张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B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表示无力一次性给付,请求分期付款。

律师工作:

张峰律师接受某合作社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整理交易凭证,固定欠款证据

律师协助某合作社整理了供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32,300元的事实。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律师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申请费343元,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合理主张逾期利息

原告主张按月固定利息82元,律师向法庭说明该计算方式虽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按照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

促成快速审理

被告对事实无异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法院当庭判决,为原告节省了诉讼时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2,300元;

被告以32,3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4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4元由被告负担;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关于固定利息计算方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买卖合同纠纷,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证据完整是胜诉的基础

原告保留了完整的供货记录及催款凭证,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案件得以快速审结。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留交易凭证、对账记录及沟通记录。

财产保全在追索货款案件中具有重要价值

本案申请了财产保全,虽未明确被告财产被查封,但保全措施对被告形成压力,且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未增加原告负担。

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的固定月息计算方式不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及时向法庭说明并建议按LPR标准计算,法院予以支持,避免了因主张不当导致利息部分被驳回。

小额诉讼程序一裁终局,高效便捷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节省了二审时间,有利于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展示了律师在被告代理中通过诉讼策略促成原告撤诉,以及在原告代理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准备和程序运用成功追索欠款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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