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A于某年X月X日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某年x月x日(入职仅10天),A在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x号楼x层电梯处干活时,因脚下墙板折断坠落下层受伤。
经哈尔滨市某保障局于某年x月x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A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x月x日,哈尔滨某鉴定委员会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已为A缴纳工伤保险。
A受伤后未再返岗工作。因用人单位对工伤待遇申请迟迟不予答复,A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504元;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04元;
支付护理费5,000元。
律师工作:
张峰律师接受申请人A的委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核心证据: 协助A整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关键证据,确保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认定清晰、无争议。
计算请求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按照2023年度哈尔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每月5,292.45元)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精确计算各项请求金额。
确定停工留薪期: 根据A受伤部位(踝及脚、股骨),查询《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主张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获得仲裁委支持。
庭审辩论: 针对被申请人“受伤不严重、不需要护理费”的答辩意见,代理律师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确需护理的鉴定意见,故护理费请求确实证据不足,主动调整预期;同时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受伤后未再返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按月标准5,292.45元计算,合计42,339.60元,予以支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第十四条规定,九级伤残应享有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标准5,292.45元计算,合计42,339.60元,予以支持。
护理费:申请人未向仲裁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确需护理的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A停工留薪期工资42,339.60元;
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39.60元;
驳回申请人A关于护理费的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因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上述款项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工工伤维权案件,从受伤到仲裁裁决历时约一年。通过代理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及时认定工伤是关键: A受伤后,用人单位配合申报了工伤,使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得以顺利完成。这是后续主张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者在受伤后,应第一时间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应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
停工留薪期不等于“不上班的时间”,而有法定标准: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停工留薪期可以随意主张。实际上,停工留薪期的长短需依据受伤部位,对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本案中代理人主动查询并援引了黑龙江省的分类目录,使仲裁委完全采纳了8个月的主张,避免了无依据的漫天要价被驳回。
护理费需有“确需护理”的鉴定意见: 不少工伤职工主张护理费,但根据规定,需要某鉴定委员会会出具“确需护理”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医嘱。本案中A因未能提供该证据,护理费请求未被支持。这提示代理律师在接案时应尽早告知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或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分清“单位支付”与“基金支付”的项目: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如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裁决的两项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单位支付部分,若单位拒不履行,还需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终局裁决对劳动者有利: 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法定终局裁决范围),用人单位如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能就实体问题向法院起诉,撤销门槛较高。这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快速获得生效裁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