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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超龄劳动者宿舍工作期间被学生撞伤,法院判令学校承担9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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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通过精准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绕开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具有偿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最终为年近六旬、因伤致残的劳动者争取到155496.8元赔偿(占合理损失的90%)。相比向学生个人追偿,本案路径显著降低了执行风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实际获赔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4月

代理何方

原告 代理律师(江苏XX 周楠律师)

一、案件详情

原告黄X,女,1964年10月出生。2021年9月,时年57周岁的黄X经人介绍入职被告盱眙某中学(以下简称“被告学校”),从事男生宿舍管理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学校未为黄X缴纳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按月发放。

2022年10月13日中午,黄X在正常履行宿舍管理员职责过程中,被告学校的全日制住校学生张XX从宿舍突然窜出,将与其背面相向的黄X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黄X被立即送往盱眙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并于同年10月28日出院。住院期间,黄X接受了“股骨颈骨折复位空心钉固定”手术。出院诊断除股骨颈骨折外,还伴有骨质疏松。

2023年,黄X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 伤残程度:黄X右侧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不足50%)及两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不足4cm),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该损害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参与度拟定为80%-90%。

2.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发后,第三人张XX的家属(法定代理人)为黄X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5250元。黄X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该笔垫付款项。

关于责任主体,各方存在争议:

· 原告黄X认为,其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被告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学校辩称,黄X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张XX承担,且原告与学校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应走劳动仲裁程序,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人张XX辩称,其系被告学校的住校生,在校期间委托学校照顾,发生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经法院释明,原告黄X坚持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直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

二、我方(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黄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79679.78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具体各项损失计算依据为:

· 医疗费:18392.78元(凭票据)

· 营养费:5400元(180天×30元/天)

· 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16天×60元/天)

· 护理费:18330元(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

· 误工费:21600元(12个月×1800元/月)

· 残疾赔偿金:126422元(按十级伤残标准)

· 交通费:500元(酌定)

· 精神抚慰金:5000元(十级伤残)

· 鉴定费:4225元

· 以上合计:200829.78元,扣除第三人垫付25250元后,实际主张179679.78元。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法律关系定性:黄X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与被告学校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未缴纳社保,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学校关于“成立劳动关系”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 责任主体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劳务关系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原告黄X经释明后坚持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学校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黄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过错比例划分:黄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受伤有一定过错。综合司法鉴定意见中外伤参与度为80%-90%的结论,法院酌定被告学校承担90%的责任,原告黄X自行承担10%的责任。

4. 损失认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审核,确认合理损失总额为200829.78元(其中医疗费18392.78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18330元、误工费21600元、残疾赔偿金12642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225元)。原告同意扣除第三人垫付的25250元。

判决结果:

· 被告盱眙某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合计155496.8元(计算方式:200829.78元×90%-25250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学校负担1685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受害人是选择向侵权第三人索赔,还是向接受劳务的雇主索赔。我方精准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员可选择向雇主主张赔偿”的规则,在第三人学生及其家庭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选择起诉具有更强偿付能力的学校。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承担90%赔偿责任,为超龄务工人员维权提供了有效路径。同时,法院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避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障碍,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本案对于老年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五、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通过精准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绕开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具有偿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最终为年近六旬、因伤致残的劳动者争取到155496.8元赔偿(占合理损失的90%)。相比向学生个人追偿,本案路径显著降低了执行风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实际获赔权益。


  • 2024-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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