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关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时间
2025年8月
代理何方
被不起诉人杨X 辩护律师(湖北XX 张少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2008年5月,杨X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宜都市某镇某村“瑶x”和“安x”两处集体封山的30年经营权。2019年9月,“呼北高XX界段项目”宜都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启动。大沟村成立了征收专班,采用被征村民先行指认界限、相邻农户到场认可的方式进行征收。
征收项目涉及杨X的山林及田地共六块,经专业测绘公司测量编号为272、273、276、277、278、279号,其中272、273号地块为“瑶x”,276、277号地块为“安x”,性质均为集体封山(即杨X通过竞拍取得经营权的集体山林,所有权仍归集体)。
在征收专班入户登记过程中,杨X将273号和276号地块(面积共计7.47亩)向登记人员陈述为“个人自留山”。登记人员刘XX、邓某某等人因岗位变化及历史原因,对相关土地性质不熟悉,且到场参与指界的村民未提出异议,便将上述两块地登记为自留山。按照集体封山补偿标准,杨X应得补偿款134827.18元;而按照自留山补偿标准,补偿款为312231.36元。杨X因此多获取补偿款177404.18元。
2023年8月23日,杨X因涉嫌诈骗罪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向宜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杨X明知涉案山林系已拍卖的集体封山,为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故意将273号和276号地块谎报为个人自留山,骗取征地补偿差额17.7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二、我方(被不起诉人)辩护意见
作为杨X的辩护律师,我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杨X于2008年通过合法竞拍取得涉案山林的30年经营权,并实际投入资金进行经营。在其认知中,其对该山林享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与自留山在“实际使用收益”层面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征收登记时陈述为“自留山”,系对土地性质的法律定性存在认识偏差,而非故意虚构事实以骗取补偿。杨X并无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征收专班及村委会存在重大过错。 登记人员刘XX、邓某某等人对土地性质不熟悉,未履行审核职责;到场指界的相邻村民也未提出异议。涉案地块的登记错误系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杨X。
第三,杨X在案发后已主动全额退缴了多领取的补偿款177404.18元,其悔罪态度良好,客观上已挽回全部损失。
第四,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杨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且征地拆迁是政府主导的公益项目,与典型的诈骗犯罪有本质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杨X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
“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杨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杨X退缴的177404.18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核心认定:不起诉的理由是“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性表述。检察院明确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层面否定了诈骗罪的成立。这意味着,即便杨X客观上多领取了补偿款,但由于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征地补偿引发的涉嫌诈骗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土地承包人将其通过竞拍取得经营权的集体封山,在征收登记中陈述为“自留山”,是否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最终以“不能证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成功要点在于: 第一,准确把握了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杨X对涉案土地享有长期、合法的使用权,其在征收登记中的陈述,更多是基于对土地性质法律定性的误解,而非故意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第二,充分利用了征收专班自身未履行审核职责的事实,论证了多领补偿款系多方因素造成,不能归咎于杨X一人。第三,杨X主动全额退赃的行为,虽不影响定性,但体现了悔罪态度,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客观基础。
本案的启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土地性质的法律认知与行政机关的认定可能存在偏差。如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虚假而故意虚构”的诈骗故意,即便客观上多领取了补偿款,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对农民认知水平的合理宽容。
五、律师价值
作为辩护律师,我方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本案缺乏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强调征收专班自身过错、杨X对土地权属的认知偏差等关键事实。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不能证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杨X免于刑事指控和刑罚,避免了定罪后对家庭和生活的毁灭性影响。涉案177404.18元退缴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杨X未再被追究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