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
2023年12月
代理何方
原告 代理律师(湖北XX 张少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鲁X驾驶无牌电动车,在宜昌市城东大道某小区路段与原告吴X发生碰撞,造成吴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确认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吴X随即被送往宜昌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住院期间,被告赔偿了原告医药费8000元。2023年1月17日,原告出院。
2023年4月28日,经宜昌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
· 原告因本次事故韧带损伤导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30%,构成十级伤残;
· 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
· 误工时间为150日;
· 护理时间为60日;
· 营养时间为45日;
· 原告支出鉴定费228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鲁X辩称:第一次鉴定结论有误,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对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均有异议;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费已经支付;交通费应减少至100元。
二、我方(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吴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后)为:
1. 判令被告鲁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102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损失计算依据: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000元后,尚余40102元。
三、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鲁X支付原告吴X赔偿款18000元,此款在2023年12月22日前支付完毕;
2. 原告吴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401.27元(原告已预交911.33元),由原告吴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获赔情况: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已获得被告前期赔付的8000元(住院期间),加上本次调解的18000元,共计获得赔偿26000元。相比原诉讼请求40102元,原告在调解中作出了一定让步,但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风险,快速获得实际赔付。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各项结论(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均不认可,且对鉴定费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坚持判决,可能需要重新鉴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且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在此情况下,我方在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后,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调解金额18000元(加上前期已付8000元,合计26000元)虽低于原诉讼请求,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该结果对当事人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1. 避免重新鉴定的风险和成本: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若进入判决程序,法院很可能准许重新鉴定,届时鉴定费、时间成本将大幅增加,且重新鉴定结论可能对原告不利(如伤残等级降低或误工期、护理期缩短)。
2. 快速获得赔偿:调解约定被告在2023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18000元,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上诉、执行等环节,原告可较快拿到款项。
3. 诉讼成本的考量: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11.33元,调解后法院退回510.06元(实际承担401.27元),较判决后可能承担的诉讼费比例更低。
4. 被告履行意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了8000元,且在调解中愿意继续支付18000元,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履行诚意,调解成功概率较高。
本案对交通事故伤者的启示在于:在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可能是更高效、低风险的解决路径。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在于准确评估案件风险、合理确定调解底线、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五、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在被告对鉴定结论全盘否定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全面分析重新鉴定的风险、评估诉讼周期和执行成本,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决策,最终促成调解。当事人前期已获赔8000元,调解再获18000元,合计26000元。虽低于原诉求,但避免了重新鉴定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漫长诉讼,帮助当事人快速、稳妥地获得赔偿,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