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3月5日
代理方:本案第二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多人共同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分别指控三名被告人实施不同类型的商标侵权犯罪。其中第一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第三被告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我方当事人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依法追诉。
经司法机关查明,2024年4月起,我方当事人购入印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袋。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将上述非法制造的商标包装袋对外出售,累计销售数量达七十余万件,共计28箱,交易总金额4.58万元。2024年8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于本地看守所。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结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交易金额,认定我方当事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坚持该量刑建议。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张少俊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归案过程等细节;逐一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物证、书证、交易流水、证人证言、商标权属证明、扣押清单等全部证据,核对涉案数量、金额、行为性质等核心事实,明确案件辩护方向与辩护要点。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完整出示证据,指控我方当事人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予以销售,涉案数量远超入罪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我方辩护人围绕当事人主观心态、客观行为、获利金额、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展开辩护,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各项从宽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1.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实际获利数额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综合考量涉案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
2. 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侦查阶段至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3.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结合当事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大幅下调刑期,作出宽缓判决。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行为逐一作出认定。法院确认我方当事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十万件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被告人地位作用,最终作出判决:我方当事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比公诉机关原四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刑期得到明显缩减。此外,法院判令继续追缴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涉案作案工具、扣押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认罪服判,本案审理终结。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也是当前市场中高发的商标类刑事案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非法商标标识等行为打击愈发严格,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辩护难度较大。
接受委托后,本案辩护核心并未纠结罪名定性,结合全案完整证据链,当事人涉案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无罪辩护不具备现实基础。因此我们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辩护上,深挖当事人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一方面核实交易流水、成本与实际获利,向法庭阐明当事人违法所得不高、主观恶性有限;另一方面重点强化坦白、认罪认罚两大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提交当事人悔罪表现相关材料。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偏高的量刑建议,我们结合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当事人参与程度、社会危害程度逐一阐述辩护观点,论证原量刑建议过重。同时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并非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案发后深刻认识自身行为错误,悔罪态度诚恳。
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可以看出,在事实、证据无重大瑕疵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量刑情节、有理有据开展量刑辩护,是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关键。同时也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商标、品牌标识受法律严格保护,切勿因贪图小额利益,收购、转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即便涉案金额不高,只要数量达到追诉标准,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律师价值
本案属情节特别严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辩护空间有限。律师深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获利、主观恶性等情节充分辩护,成功让当事人刑期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实现大幅从轻处罚。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商标刑事案辩护积累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