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辩护案例
一、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 闽 0105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1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三名被告人先后参与 “重庆时时彩” 网络赌博活动,逐步发展为赌博网站代理、资金结算人员,分工协作完成赌资流转、投注招揽等行为,涉案金额巨大。
第一被告人:参与网络赌博后成为赌博网站代理,下线吸纳多名赌客接受投注,累计接收上游赌资七千余万元,个人违法获利约 200 万元。其收到大额赌资后,分批次将资金转账至第二被告人及第三方涉案账户,从中抽取返水牟利。该被告人于 2020 年 11 月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第二被告人:同样担任涉案赌博网站代理,接收第一被告人转来的赌资一千七百余元万元,再向上游账户分流资金,个人违法获利约 100 万元。该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借用多名第三方名下银行卡用于赌资周转,还将部分违法所得购置车辆。2020 年 11 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配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移交涉案车辆用于追缴赃款。
第三被告人:先是参与网络赌博,后受雇于赌博团伙负责赌资转账工作,按月领取报酬,任职期间累计获利约 20 万元。同时,该被告人将本人及亲友名下共计 15 张银行卡出售给赌博团伙用于赌资收付,额外获取报酬。经审计,经其涉案银行卡流转的赌资合计两千七百余元万元。2020 年 11 月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家属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认定:第一、二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三名被告人协助赌博团伙流转巨额赌资,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10 张,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案件情节,公诉机关对第二名被告人提出明确量刑建议。
(三)庭审辩护要点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其中第二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当事人并非赌博平台的组织者、实际控制人,仅为普通代理,在整体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
当事人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移交涉案财物,积极弥补犯罪危害;
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未造成严重恶性社会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其余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分别从当事人地位、认罪悔罪、退赃、初犯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退赃情况、认罪认罚情节综合量刑:
第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退出的赃款、涉案车辆拍卖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案件总结
案件定性:本案系典型跨区域网络开设赌场关联犯罪,涉案人员分工明确,涵盖赌博代理、赌资结算、银行卡出借 / 出售等多个环节,赌资流水体量庞大,依法均认定为 “情节严重”,适用开设赌场罪加重处罚区间;同时行为人出售、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单独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裁判核心逻辑:法院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两名赌博网站代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未采纳 “从犯” 辩护意见;同时充分考量认罪认罚、全额 / 部分退赃、当庭认罪、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法定量刑区间内酌情降档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