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合同诈骗罪二审案例:租车后质押借款,犯罪数额按车辆价值认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 闽 01 刑终 XX 号
判决时间:2021 年
二、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涉案行为人系本地个体从业者,凭借当地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会员身份取得同行信任。2016 年期间,其虚构有用车客户的事实,先后与两家汽车租赁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租高档车辆后,私自将车辆对外质押借款,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挥霍以及偿还自身债务。
行为人从第一家租赁企业承租一台豪华轿车,随即质押给他人获取借款,后续该车辆已被租赁企业追回,经价格认定机构评估,车辆价值共计 272667 元。
行为人提前与他人约定以车辆抵押借款,之后从第二家租赁企业承租一台越野车辆,当日便驾车前往外地完成质押交接,扣除利息后实际取得部分借款,该车辆最终也由租赁企业追回,经评估车辆价值共计 486666 元。
两辆车价值合计 759333 元,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判令其向两名接收质押车辆、出借资金的人员退赔相应款项。
(二)上诉及抗辩观点
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律师参与二审诉讼,主要抗辩理由如下:
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车辆质押获取借款,并非非法占有车辆本身,车辆所有权始终未发生转移,最终也被产权方追回,租赁企业并未丧失车辆所有权,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借款总额认定,而非车辆评估价值。
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属于非暴力型犯罪,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全程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三)二审审理意见
二审法院核查全案证据后,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并针对上诉抗辩理由作出评判:
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刻意隐瞒租车用于质押借款的真实意图,履约过程中私自处置租赁车辆,还采取拆除定位设备、隐匿车辆行踪、刻意逃避追查等行为,直接让租赁企业的财产权益陷入灭失风险,足以认定其对租赁车辆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审以车辆整体价值认定犯罪数额,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上诉方关于变更犯罪数额的主张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行为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额外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侦查机关针对出借资金的两名人员相关钱款事实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起诉时也未将二人列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此一审判决责令行为人向该二人退赔存在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一审判决里的退赔判项;另针对检察机关此前提出的抗诉,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并申请撤回,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租车质押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以车辆评估价认定,同时划定刑事退赔与民事追责边界及量刑规则。二审律师全面复盘案件,梳理上诉理由,结合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全程跟进诉讼流程,紧扣犯罪数额认定等法律争议展开专业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