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特大电信网络诈骗刑事辩护案例:团伙假借招商代理实施诈骗,多名参与者获减轻处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 闽 0102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1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与作案模式
福州本地两家关联企业,由实际控制人牵头策划,以销售贴牌饮品为幌子,搭建完整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内部层级分明,设立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主管、业务组长、普通业务员等岗位,还配套人事、财务、客服等后勤岗位,整体涉案人员二十余人。
团伙统一制定诈骗话术、剧本与宣传素材,作案目标锁定外地中年女性群体。具体流程为:工作人员统一冒用虚构成功人士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专属微信群;群内人员分工扮演不同角色相互烘托,利用伪造市场调研报告、虚假商超对接资料、不实广告宣传、安排人员假扮意向买家等方式,刻意营造产品代理名额稀缺、销路稳定、收益可观的假象。
团伙对外设置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三档代理费用,诱骗被害人缴纳代理费成为区域代理商。被害人收货后发现产品严重滞销,向团伙维权时,售后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仅以形式化走访安抚被害人,拒不兑现此前承诺的渠道扶持、货品包销等服务,最终造成大量被害人财产受损。
本次诈骗活动集中发生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全案累计诈骗金额超 2200 万元,已有报案被害人共计 302 人,实际损失总额超 1149 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扣押手机、电脑、存储设备等全部作案工具。
(二)涉案人员情况
本案二十余名被告人均为团伙不同层级工作人员,人员文化程度以初中、中专、大专为主,年龄跨度较大,部分人员存在前科劣迹。其中一名核心主管曾因刑事犯罪服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参与本案诈骗,依法被认定为累犯;另有一名主管早年曾因侵财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各被告人按照岗位不同,参与诈骗的时间、涉案金额、违法获利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高层及主管人员:入职时间早、统筹管理小组人员,整体涉案金额高、获利较多,部分人员全程参与团伙运营、话术落地与业绩督导;
业务组长:承上启下,带领组员开展诈骗业务,对组员行为进行指导并参与业绩抽成;
普通业务员:一线执行诈骗流程,负责引流、聊天、群内烘托等具体工作,部分新人入职时间短、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案发后,公安机关统一抓获全部涉案人员,多名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大部分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就犯罪金额认定、行为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辩护意见。
(三)法院审理认定
罪名与犯罪性质:法院认定,涉案企业自成立后主要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本案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远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他人缴纳代理费,行为符合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本案虽签订代理合同,但依照择一重罪原则,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犯罪金额认定:涉案产品仅作为诈骗工具,相关产品成本不计入扣减犯罪金额;组长需对本人及组员全部诈骗业绩承担刑责,团队内部业绩挂单、客户正常退款等情形,结合审计报告依法予以调整认定。
量刑情节认定:全案二十余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听从上层安排,起次要、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有累犯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多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考量。
(四)判决结果
结合各被告人的岗位层级、入职时长、涉案金额、违法获利、前科情况、认罪悔罪及退赃表现,法院对二十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根据涉案情节判处对应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违法所得,发还给全体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存储设备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案件总结
作案特征典型:本案是福州地区典型的大型团伙式电信网络诈骗案,犯罪组织架构完整、分工精细化,利用社交软件 + 微信群 “水军烘托 + 客托逼单” 的主流诈骗模式,以 “招商代理、产品分销” 为伪装,迷惑性极强,受害群体遍布全国,社会危害性大。
法律适用要点明确:法院明确 “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诈骗工具成本不予扣减犯罪金额”“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三大裁判规则,同时区分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量刑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辩护空间聚焦量刑:本案多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核心集中在犯罪金额核减、从犯地位认定、认罪认罚与退赃从宽情节适用等量刑层面,多数被告人凭借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获得大幅减轻处罚。
警示意义突出:一方面提醒广大民众,网络招商代理、“保本包销” 类项目暗藏陷阱,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宣传;另一方面也警示求职人员,入职陌生商贸、科技类企业时,需甄别经营模式,切勿参与虚假营销、诈骗等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