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涉数罪并罚、自首、认罪认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闽0104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年2月28日
二、案件详情
(一)涉案背景与犯罪事实
本案发生于福州本地,涉案人员结成团伙,于2019年起在福州多地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核心交易标的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配套材料等国家机关证件。
团伙内部形成层层介绍、流转售卖的模式:首要人员对外收购证件材料,中间人员负责对接、寻找办证人,多名行为人先后在福州辖区内注册多家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逐层转卖牟利。本案被告人作为中间关键对接人,牵头联络上下游人员,组织证件流转交易,在整起买卖链条中参与多笔交易,从中获取违法所得。
此外,该被告人在此案案发前后,还因另外两起犯罪行为,被福州另一辖区法院先行判决并判处刑罚,案发后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续因前案服刑被羁押,本案曾依法中止审理,待被告人被解回本地看守所后恢复庭审。
(二)到案与量刑情节
1.主动投案:被告人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
2.认罪认罚: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3.主动退赃: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全额退出本案全部违法所得。
4.数罪并罚情形:本案审理查明,被告人在前罪(两类网络及财产类犯罪)判决生效、刑罚执行期间,司法机关发现其还存在本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漏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规则审理。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案件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名成立;结合全案参与程度,本案不区分主从犯。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本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被告人此前因其他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数罪并罚规定,最终确定整体执行刑期及合并后罚金;同时,被告人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案件总结
1.本案为福州本地典型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刑事案**,此类利用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流转牟利的行为,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也是当下涉网络关联犯罪的高发上游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2.案件存在漏罪数罪并罚的典型法律适用情形: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被审理的犯罪,司法机关需对漏罪单独判决后,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
3. 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是刑事案件中法定及重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因具备多项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体现。
4. 团伙型证件买卖犯罪中,法院会结合行为人实际参与程度、行为作用综合认定主从关系,并非参与环节居中就必然认定为从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