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XX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案例:被告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 闽 0104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2022 年 6 月 15 日凌晨,三名涉案人员在福州市仓山区某烧烤店消费用餐。结账时,其中一名男子无视店铺明码标价,无端声称餐费过高拒绝正常付款,还使用店内器具自伤,以此恐吓、胁迫店家减免费用,店家无奈予以优惠。
众人离开店铺返回暂住地后,该男子谎称自身受伤缘由,怂恿另外两人前往烧烤店滋事。当日凌晨 4 时许,二人折返店内,一人当众殴打、辱骂店家负责人,并打砸店内物品;另一人手持器具追打店内多名工作人员。随后,最初滋事的男子驾驶车辆冲撞店铺玻璃门。
经鉴定,店家负责人受轻微伤,店内被损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2861 元。案发当日,两名涉案人员在现场附近被警方抓获,第三名涉案人员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该名主动到案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其刑事辩护人。庭审中,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结合全案事实,提出当事人系自首、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多项从轻处罚意见。
三、案件判决与总结
(一)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三名涉案人员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各人犯罪情节、到案情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裁量,作出判决:
两名主要滋事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共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因消费纠纷无端滋事、结伙殴打他人、打砸财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起因完全系涉案人员无理闹事所致,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行为,未被认定为从犯。
当事人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是最终获得轻判的核心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