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刑事案例:多人涉洗钱、帮信、盗窃多罪名案 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闽 0111 刑初 XX 号
一审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涉案背景与团伙架构
本案系福州本地查处的跨区域洗钱犯罪团伙案件,该团伙由首要人员牵头组织,分工明确,长期从事非法资金 “跑分”、赃款转移活动,多名涉案人员先后参与其中,部分人员还额外实施盗窃行为,全案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三类刑事罪名。
团伙内部各司其职:头目负责对接上游非法人员、确定作案地点、统筹发放报酬;技术人员负责银行卡核验、资金转账操作;其余成员分别承担寻找银行卡持卡人、联络人员、场地安排、接送涉案人员、后勤协助等工作。
(二)具体犯罪事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事实
该团伙在福州多地民宿、酒店内开展洗钱作业,多名涉案人员提供个人银行卡、配合人脸核验,协助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产生的赃款,涉案流水金额较大,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其中一组人员经介绍参与洗钱,提供多张个人银行卡并配合刷脸核验,涉案赃款金额十余万元,事后获取相应报酬;另一组人员多人配合,提供五张银行卡参与资金转移,关联多起外地被害人被诈骗案件,转移赃款超 30 万元。
全案参与洗钱人员均从中获利,获利金额从数百元至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部分人员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一名涉案人员牵线介绍他人参与资金结算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对接、陪同持卡人前往作案地点,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盗窃事实
两名涉案人员此前参与资金跑分活动过程中,伙同他人临时起意,合谋截留上游转入的非法资金,在福州某小区内通过手机操作,私自截取赃款共计 5.82 万元,三人分赃获利,该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
(三)涉案人员量刑情节
部分涉案人员有犯罪前科,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全体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
一名涉案人员归案后主动提供线索、带领侦查机关抓获同案人员,构成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多名人员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合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结合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区分主犯、从犯:银行卡持卡人直接提供工具、配合核验,认定为主犯;负责介绍人员、后勤协助的参与者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部分人员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罪名、犯罪金额、地位作用、前科、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综合判决:
两名洗钱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名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两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一名同时触犯两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有累犯、立功情节的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洗钱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涉案人员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涉案银行卡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三、案件总结
罪名叠加,案情复杂:本案是福州地区典型的多罪名、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同一团伙行为衍生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部分人员还另行实施盗窃,存在一人犯数罪、多人共同犯罪、累犯、立功、主从犯区分等多重量刑情节,审理难度较大。
犯罪特征典型:涉案行为均属于当下高发的 “两卡” 类网络关联犯罪,行为人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配合刷脸洗钱,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帮凶,也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宽严相济适用:法院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累犯、主犯依法从严,对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立功人员依法从宽,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适用缓刑,兼顾惩戒与教育。
程序波折:案件审理期间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止审理,待障碍消除后恢复审理,最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