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险作业罪案成功不起诉,韩海东律师精准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为A某,系四川B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在20XX年X月至X月期间,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许可,也未落实安全建设相关要求,在x县XX村自家碎石加工厂内搭建简易加油点,私自储存、加注柴油,供公司机械设备及合作运输车辆使用。20XX年X月X日,该违规加油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0号柴油X吨。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柴油质量合格,但经应急管理专家评估,案涉加油设施不具备法定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生产现实危险。
xx县公安局以A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A某深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主动委托韩海东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希望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厘清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韩海东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核实案件时间线、涉案行为、证据链条及专业鉴定意见。针对本案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其一,确认A某行为虽触犯危险作业罪相关规定,但涉案柴油合规、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害后果;其二,核实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备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结合案件性质、涉案情节、主观动机(仅为公司内部经营使用,无对外牟利等恶性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着重阐述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韩海东律师全程跟进,持续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案情、阐述辩护观点。
三、案件处理结果
xx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相关涉案行为,但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案发后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整体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决定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韩海东律师精准把握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规则,紧扣坦白、认罪认罚、无危害后果等核心从宽情节开展辩护,精准向司法机关传递案件关键点,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帮助当事人免去刑事追责,避免留下犯罪记录,也为企业经营主体厘清了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职业发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