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诉请XX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XX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XX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抵扣相应工程款。案件争议焦点在于:1. 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及支付条件;2. 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及修复费用的承担;3.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
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质证:双方围绕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意见、维修费用评估报告等核心证据展开质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修复费用共计852,484.54元。
法律适用辩论:原告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主张修复费用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庭审焦点归纳: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为2022年11月,XX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计算基数应为拖欠工程款扣减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后的净额。
案件结果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XX公司工程款84,067,304.16元;
XX公司承担工程修复费用852,484.54元;
上述两项折抵后,XX公司实际支付XX公司款项83,214,819.62元;
XX公司自2024年8月起以83,214,819.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XX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界定利息计算基数:通过法律论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实际应付工程款”为基数,避免当事人因未扣除合理修复费用而承担过高利息责任。
平衡工程质量与价款支付:在保障施工方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依法支持发包方对质量瑕疵的救济权利,实现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保护。
强化证据链闭环:通过专业鉴定程序固定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成本,为法院裁判提供客观依据,有效防范虚假索赔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