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被告人赵X通过其妻子所驾车辆上的GPS定位,发现
车辆正由他人驾驶。赵X怀疑驾驶人与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
在路口等候。后发现被害人赵X驾驶该车辆,赵X情绪激动,从自己
车后备箱取出一把木质手柄菜刀,在主驾驶车窗外质问赵X。未待对
方回答,赵X便持刀向赵X面部、头部多次砍击,直至赵X关闭车窗、
菜刀掉入车内,赵X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赵X因失血休克构成重伤二级,因面部裂伤、四肢裂
伤、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等构成三处轻伤一级,因头皮裂伤等构成五
处轻伤二级。赵X于2025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
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诉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525406.81元。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罪名之辩:主张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量刑情节:重点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赔偿事实:指出被告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已积极赔偿被害人148000元,
体现悔罪态度;
犯罪形态:强调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何任静律师在庭审中就罪名定性、量刑情节、赔偿事实等进行充分辩
论,并与公诉机关就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进行沟通,最大程度维护被告
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赵X持刀具攻击被害人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结合攻击次数、
力度及双方位置,足以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故对辩护人
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
其余辩护意见;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148000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X继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663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