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何任静律师代理出借人,凭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认定借款关系,被告抗辩被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白X(何任静律师代理)起诉被告王X、彭X,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白X诉称,2024年10月17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白X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彭X账户。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被告王X辩称,该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其与案外人杨X合作工程的投资款,白X系代杨X转款,并提供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及此前王X委托他人向白X转账50万元的记录,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白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庭审中,被告王X提出抗辩并举证《合伙经营协议书》及前期转账记录,试图证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何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原告已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被告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显示杨X的150万元投资款已全部到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X委托原告支付投资款或双方对投资款有新约定;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打款”,被告多次回复“转十万”“五万没有问题”等内容,明确指向借款性质。被告申请调取原告银行流水以证明款项来源于杨X,何律师当庭指出即便款项来源于杨X,也不能证明系投资款,且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未准许调取。被告彭X经传唤未到庭,何律师依法主张其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缺乏共同债务证据,法院未支持该部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X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驳回白X对被告彭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负担。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