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经营部、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设备被擅自转租至异地,何任静律师通过结算协议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原告(出租方)与被告一(承租方)签订《三轴钻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三轴钻机及后台设备出租给被告一,用于天津某项目施工,租赁费每月12万元,租赁期暂定3个月。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一不得擅自将设备转租给他人使用。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仅支付4万元租赁费后便不再付款。原告经追查发现,被告一已擅自将设备转交由被告二使用,且设备被运至山东济南的另一项目工地。
2025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确认剩余租赁结算款为681926元(扣除已付4万元后,尚欠641926元),约定由被告二分期支付该款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还约定被告二需在指定日期前将设备运回天津仓库,设备缺失部分按原价赔偿。
然而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期返还设备。原告为减少损失,自行安排运输将设备从济南运回天津,运输费用32500元。设备运回后清点发现,部分零件丢失,损失达1241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关键事实制定诉讼策略:
证据固定:全面收集并提交《三轴钻机租赁合同》《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三轴搅拌机械运输协议》《三轴租赁设备缺失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突破合同相对性:针对被告二辩称“并非原合同当事人,无直接付款义务”的观点,何任静律师主张:被告二自愿签订《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明确加入债务并承诺付款,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剩余租赁款承担支付责任。该观点被法院采纳。
违约与损失主张:主张被告一擅自转租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二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及协议约定的返还义务人,应对设备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费系二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费条款运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一方承担”,据此主张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避免双重违约金:针对原告同时依据原合同和结算协议主张两笔违约金可能导致被告负担过重的问题,法院采纳合理意见,仅支持结算协议中的违约金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一擅自转租构成根本违约,《三轴钻机租赁合同》应予解除;
被告二自愿签订《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明确承诺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按约支付剩余租赁款641926元及违约金;
设备丢失损失156650元(含设备丢失赔偿124150元、运输费32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律师费2万元,由被告一承担;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936元。
判决如下:
《三轴钻机租赁合同》《三轴租赁结算协议书》解除;
被告二支付租赁款641926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被告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赔偿设备丢失损失156650元;
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