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陈XX贪污案——何任静律师辩护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成功争取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获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原系某国有控股石油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管理处加油卡业务高级主管。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刘XX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设置非正常返利规则,违规套取返利资金共计1006万余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刘XX又伙同他人违规生成非油电子券并核销变现,造成公司销售收入损失827万余元。两项合计贪污数额达1834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XX参与其中487万余元非油电子券的核销变现,个人获利28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刘XX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刘X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自首情节:刘XX在监察机关掌握部分事实后自动投案,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套取返利资金1006万余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规生成非油电子券获利454万余元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全额退赃:刘XX在案发前主动退缴770万元,案发后家属又退缴690万余元,全部违法所得1460万余元(不含分给同案犯部分)均已退缴,有效挽回公司损失,被侵害的法益得到恢复,应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认罪态度:刘X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节省司法资源。
积极悔罪:刘XX在留置、侦查、审判各阶段均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何任静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沟通,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就自首的认定、退赃的主动性、量刑幅度等进行充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主要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刘XX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
刘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刘XX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460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责令刘XX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剩余损失。
本案贪污数额1834万余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何任静律师成功为刘XX争取到自首、全额退赃等关键从宽情节,最终量刑为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