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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任静律师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300余万,成功争取自首+全额退赃+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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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任静律师精准提出数额异议,成功扣除作废发票;积极促成全额退赃302万余元;争取自首、认罪认罚双重从宽情节,在虚开税额307万元的严重指控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免于实刑羁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毛X在担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同时,实际控制一家商贸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毛X经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另一家煤炭运销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毛X还介绍该公司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诉机关指控,毛X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9份,税额318万余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税额93万余元。毛X于2023年5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数额异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税额中包含已作废未实际开具的发票,依法应予扣除。法院经审理采纳该意见,将虚开税额从318万余元调整为307万余元

  2. 自首情节:毛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罪名有异议,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采纳该意见。

  3. 有货代开辩护:提出部分业务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属“有货代开”,不应认定为虚开。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该观点,但该辩护为量刑协商争取了空间。

  4. 全额退赃:案发后,何任静律师积极促成毛X家属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302万余元,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法院据此从轻处罚。

  5. 认罪认罚:毛X在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 毛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

  • 毛X经电话通知到案,庭审中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 毛X家属全额退缴税款,弥补税款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 被告人毛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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