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毛X在担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同时,实际控制一家商贸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毛X经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另一家煤炭运销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毛X还介绍该公司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诉机关指控,毛X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9份,税额318万余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税额93万余元。毛X于2023年5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数额异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税额中包含已作废未实际开具的发票,依法应予扣除。法院经审理采纳该意见,将虚开税额从318万余元调整为307万余元。
自首情节:毛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罪名有异议,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采纳该意见。
有货代开辩护:提出部分业务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属“有货代开”,不应认定为虚开。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该观点,但该辩护为量刑协商争取了空间。
全额退赃:案发后,何任静律师积极促成毛X家属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302万余元,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法院据此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毛X在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毛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
毛X经电话通知到案,庭审中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毛X家属全额退缴税款,弥补税款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