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A,某年x月在广东省某市打工期间,通过某聊天软件向网友招揽,同意向对方提供银行卡转账使用,并获取流水金额1%的佣金。同年x月x日,对方指使A到某小区门口等待,后对方驾驶车辆接上A,在车内操作A的银行卡、手机、支付宝等,A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仍提供刷脸验证,帮助对方将钱转出。
当日,A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被害人彭X被诈骗资金人民币80,000元,后被A等人转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量刑。
律师工作:
张峰律师接受被告人A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 第一时间会见A,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到案经过等关键事实,确认A认罪悔罪态度,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协助退赃退赔、争取谅解: 积极与A及其家属沟通,阐明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重要意义。在律师协调下,A自愿代为赔偿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同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梳理从宽情节: 全面梳理对A有利的量刑情节:①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②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③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④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辩护: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上述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同时提出“A系从犯、受到胁迫”的辩护观点,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提交书面辩护词: 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系统阐述量刑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自愿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受到胁迫、系从犯、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A因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通过代理本案,有以下几点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尽早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有助于获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宽,也为律师庭审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退赃退赔+谅解是“实刑转缓刑”的有力筹码: 本案中,A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这些行为虽然不是法定必须从宽的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虽最终未适用缓刑,但上述情节对从轻处罚起到了积极作用。
“胁迫”“从犯”等抗辩需有充分证据: 辩护人提出A系受胁迫、系从犯,但因缺乏相关证据(如威胁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未予采纳。这提示律师:在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主张时,应尽力收集相应证据,或申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否则难以动摇法庭心证。
“刷脸验证”行为的法律定性: 本案中,胡X不仅提供银行卡,还配合操作手机、提供刷脸验证,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该行为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单纯的“提供账户”的帮助行为。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及参与深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较严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80,000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起点(根据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涉案金额接近该标准,且涉及电信诈骗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未适用缓刑具有合理性。律师在建议缓刑时,需客观评估案件的严重程度。
尽职辩护赢得当事人认可: 尽管本案未能实现缓刑的目标,但辩护律师通过积极退赃退赔、收集谅解书、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成功使法院采纳了多项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的专业态度和尽责精神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