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案发时已退休,曾担任某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等职务。公诉机关指控,李X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职务调整和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何任静律师作为李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
李X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何任静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深入研究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细致梳理了数百份书证、数十份证人证言等证据。
何任静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
被告人李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
案发后,李X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联系家属,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赃物。
李X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基于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何任静律师请求法庭对李X予以从轻处罚,并特别提出案发前已退还部分款项、扣押财产超出犯罪数额部分应予返还等意见。
案件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86.62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李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
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位。
认罪认罚:归案后至庭审均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了何任静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依法对李X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