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为已注销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为追讨供应商欠付的货款、未退还押金及逾期利息,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公司已注销,股东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案涉货款、押金金额是否结算确认,主张相关款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股东全程诉讼,通过证据固定、主体资格论证、法律适用,最终实现核心诉请全部胜诉。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
已注销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签订《啤酒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方公司供应啤酒,原告方支付进场押金 12 万元;被告承诺年度最低销量,未达标按约定退还押金,并按期结清货款。
2、合同履行
原告方XX供货,但被告未完成承诺销量,且长期拖欠货款,到期后亦未按约定退还押金。
3、主体变更
因供货公司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两名股东作为权利承继人,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货款、押金及逾期利息。
4、维权支出
原告为维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三、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本案审理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四、我方代理核心意见
1、主体资格适格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有权承继公司债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合法。
2、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提交《啤酒战略合作协议书》、押金收据、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实际履行。
3、欠款事实确凿
微信对账记录直接确认欠付货款金额;销量未达标事实清楚,押金退还条件已成就。
4、违约责任明确
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未退还押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信原告证据及代理意见,依法认定:
1、案涉《啤酒战略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2、两名股东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被告欠付货款、未按约定退还押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61575 元;
2、被告退还原告押金 96815 元;
3、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货款利息按年利率14.6%(LPR 四倍)分段计算;
-押金利息按年利率3.65%(LPR)计算;
-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公司注销仍可维权,股东主体资格获法院确认
突破 “公司注销无法起诉” 的认知障碍,为已注销企业股东追回债权提供典型示范。
2、证据链完整,核心诉请全额支持
合同、收据、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形成闭环,欠款金额直接被法院采信。
3、利息计算标准全部支持
货款按 LPR 四倍、押金按 LPR 主张利息,均获法院认可,最大化维护资金占用损失。
4、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方全部核心债权得到保障。
七、办案启示
1、公司注销后债权并不消灭,全体股东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
2、交易过程中务必完整保存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微信 / 短信对账记录等证据,这是胜诉的关键。遇到拖欠货款、押金不退等违约行为,即使公司已注销,仍可通过诉讼全额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