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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争议案|一、二审全面胜诉,驳回原告 15 万元租金退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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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以 “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为由,要求出租人退还 2021 年、2022 年部分租金,并支付律师费。出租人一方认为案涉房屋及主体均不符合减免条件,依法提出抗辩。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国有房屋,是否符合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适用条件;

2、出租人是否负有法定或约定租金减免义务;

3、非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律师费主张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在一审、二审均取得全面胜诉,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签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商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2、疫情减免已履行

出租人已结合疫情影响,主动减免承租人 3 个月租金,履行了合理帮扶义务。

3、原告起诉

承租人依据地方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诉请退还 2021 年、2022 年各 3 个月租金,合计约 15 万元,并要求支付律师费 8000 元。

4、诉讼进程

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继续由我方代理抗辩。

三、原告(上诉人)主要主张

1、案涉房屋属于国有房屋,应适用疫情租金减免政策;

2、要求退还 2021 年、2022 年各 3 个月租金共计 15 万元;

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8000 元。

四、我方(被上诉人)核心抗辩意见

1、案涉房屋及主体均不符合国有房屋减免政策

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无证据证明为国有房屋;出租人系集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政策适用前提不成立。

2、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被上诉人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也非案涉房屋权利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3、律师费主张无依据

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案涉纠纷并非出租人过错导致,律师费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为国有房屋,出租人不属于国有主体,不符合租金减免政策;律师费无证据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完全确认一审认定事实,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诉讼费用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原告)自行承担。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一、二审全程胜诉,彻底驳回不当主张

成功驳回对方 15 万元租金退还及 8000 元律师费请求,避免委托人不当损失。

2、精准锁定政策适用边界

严格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主体、国有与非国有房屋,从根源上否定对方请求权基础。

3、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明确排除非合同主体责任,主体抗辩清晰有力。

4、律师费抗辩成立,无违约即无赔偿

法院确认我方无违约,不承担对方维权费用。

七、办案启示

1、疫情期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并非无条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

-房屋属于国有房屋;

-出租方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政策适用主体。

不能举证证实上述条件的,租金减免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归属,仍是租赁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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