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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个人 vs 公司” 主体之争胜诉|击破公司抗辩,判令个人支付货款 3.4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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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文件柜,被告拖欠货款后,以 “交易系公司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 为由拒付。我方代理原告,主张被告个人为实际交易主体、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2、案涉货款金额是否真实,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证据闭环、全面胜诉。

二、案件基本事实

1、交易事实

2017 年至 2023 年,原告持续为被告供应文件柜,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欠款形成

经对账、部分付款后,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被告尚欠货款34695 元。

3、催收与拒付

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先以资金困难拖延,后主张交易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行为,个人拒绝付款。

4、原告诉请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三、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1、案涉交易系公司行为,其仅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是适格被告;

2、不应由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1、被告个人为实际交易主体,主体适格

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完整证明:被告长期以个人名义确认欠款、承诺付款、个人安排还款,应认定为实际欠款人。

2、公司抗辩无事实依据

被告提交的发票购货方不统一,与案涉欠款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交易相对方为公司。

3、逾期利息合法有据

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应按 **LPR 的 1.5 倍(年利率 5.175%)** 支付逾期利息。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4695 元及逾期利息3044.91 元;

2、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5.175%**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72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击破 “公司行为” 抗辩,锁定个人责任

以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为核心证据,直接推翻 “职务行为” 抗辩,成功认定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2、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法院确认

无书面合同仍胜诉,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事实交易维权树立典型。

3、货款 + 利息全额支持

本息全判、诉讼费全担,实现债权 100% 保障。

4、高效保护小微主体合法权益

为个体工商户追回小额高频欠款,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七、办案启示

1、商事交易中,个人以自己名义对账、承诺付款、实际还款,即使关联公司,也可认定个人为合同主体。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送货单是认定事实买卖关系、交易主体、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务必完整留存。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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