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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工程款纠纷全胜|击穿一人股东逃债,驳回反诉,30 万工程款 + 利息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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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完成景观施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拖欠工程款 30 万元拒不支付,还以绿植死亡为由提起反诉索赔;原告同时起诉要求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诉讼期间变更股权的原一人独资股东,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多后,被告以绿植死亡为由提出的反诉赔偿是否合法成立。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本诉、反诉、股东追责三项全胜。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与施工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 94 万元,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21 年 9 月 5 日验收合格。

2、欠款形成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笔工程款 37.6 万元,仅支付 7.6 万元,拖欠 30 万元未付。

3、主体与股权

欠款发生期间,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某深圳公司;诉讼期间被告恶意变更股权,意图逃避债务。

4、反诉与本诉

原告起诉追讨 30 万元及利息,并追加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反诉以绿植死亡为由要求赔偿。

三、被告及原股东主要抗辩观点

1、原一人股东已转让股权,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2、绿植死亡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

3、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一)关于原一人股东连带责任

-欠款发生在原一人股东持股期间,责任不因诉讼中股权转让而免除;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股东负有举证责任倒置义务,需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

-该股东仅提交空白资产负债表、内部账本,未提供审计报告、未完成举证,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质量反诉

-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原告承担后期绿植养护义务;

-绿植死亡发生在验收合格两年多后,远超合理质保期;

-被告无法证明死亡与施工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反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本诉,完全驳回对方反诉,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 元;

2、按一年期 LPR 的 4 倍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原一人独资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成功击穿 “诉讼期间股权转让逃债”

精准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

2、质量反诉彻底驳回

清晰区分施工质量责任与后期养护义务,以验收时间、质保期、举证规则彻底否定反诉。

3、工程款 + 高额利息全额支持

30 万元本金 + LPR4 倍逾期利息全部支持,债权实现最大化。

4、一审二审连续胜诉

全流程、全维度胜诉,成为追讨工程款 + 刺破一人公司面纱的标杆案例。

七、办案启示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通过诉讼期间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2、只要债务发生在一人持股期间,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验收合格后,无约定则无后期养护义务,超期绿植死亡不能反推施工质量不合格。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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