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完成景观施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拖欠工程款 30 万元拒不支付,还以绿植死亡为由提起反诉索赔;原告同时起诉要求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诉讼期间变更股权的原一人独资股东,是否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多后,被告以绿植死亡为由提出的反诉赔偿是否合法成立。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本诉、反诉、股东追责三项全胜。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合同与施工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 94 万元,工程按期完工并于2021 年 9 月 5 日验收合格。
2、欠款形成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笔工程款 37.6 万元,仅支付 7.6 万元,拖欠 30 万元未付。
3、主体与股权
欠款发生期间,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某深圳公司;诉讼期间被告恶意变更股权,意图逃避债务。
4、反诉与本诉
原告起诉追讨 30 万元及利息,并追加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反诉以绿植死亡为由要求赔偿。
三、被告及原股东主要抗辩观点
1、原一人股东已转让股权,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2、绿植死亡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
3、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一)关于原一人股东连带责任
-欠款发生在原一人股东持股期间,责任不因诉讼中股权转让而免除;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股东负有举证责任倒置义务,需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
-该股东仅提交空白资产负债表、内部账本,未提供审计报告、未完成举证,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质量反诉
-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原告承担后期绿植养护义务;
-绿植死亡发生在验收合格两年多后,远超合理质保期;
-被告无法证明死亡与施工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反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本诉,完全驳回对方反诉,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 元;
2、按一年期 LPR 的 4 倍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原一人独资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成功击穿 “诉讼期间股权转让逃债”
精准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迫使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堵死逃债路径。
2、质量反诉彻底驳回
清晰区分施工质量责任与后期养护义务,以验收时间、质保期、举证规则彻底否定反诉。
3、工程款 + 高额利息全额支持
30 万元本金 + LPR4 倍逾期利息全部支持,债权实现最大化。
4、一审二审连续胜诉
全流程、全维度胜诉,成为追讨工程款 + 刺破一人公司面纱的标杆案例。
七、办案启示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通过诉讼期间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2、只要债务发生在一人持股期间,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验收合格后,无约定则无后期养护义务,超期绿植死亡不能反推施工质量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