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加工光学玻璃产品,经对账确认欠付加工费 32 万余元;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方起诉要求公司及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有争议的21,219.04 元加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2、一人公司股东能否证明财产独立,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配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否承担责任。
鼎来律所民商团队代理原告,核心诉请全部支持,成功刺破一人公司面纱。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加工事实
2021 年 8 月 —2023 年 2 月,原告为被告加工光学玻璃产品,按要求完成加工并送货。
2、对账与欠款
经双方业务人员微信对账确认:加工费总额507,498.44 元,被告已付183,066.6 元,尚欠324,431.84 元。
3、主体情况
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X;我方一并起诉公司、股东及股东配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1、对21,219.04 元加工费不认可,主张未对账、存在质量问题;
2、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配偶不承担责任。
四、我方(原告)核心抗辩意见
1、欠款金额完整确认,争议部分已对账
提供2023 年 9 月 19 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包含 21,219.04 元在内的全部款项已核对无误;被告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抗辩不成立。
2、一人股东举证不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 63 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应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仅提交内部账本,未申请司法审计,无法完成举证义务。
3、股东配偶因证据不足暂不追责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无充分证据证明配偶实际参与经营或财产混同,依法暂不支持。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我方核心诉请,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324,431.8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一人股东黄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对股东配偶的诉讼请求。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微信对账记录锁定全部欠款
以时间在后、内容明确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击破 “未对账、有质量问题” 抗辩,32 万元债权全额支持。
2、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成功追责
精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判令连带担责,彻底堵死逃债空间。
3、证据标准清晰,司法观点明确
明确:加工 / 买卖纠纷中微信对账 = 有效结算依据;一人公司不审计 = 连带担责。
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
法院确立裁判规则:追究股东配偶责任,必须有参与经营、财产混同的实质证据。
七、办案启示
加工、买卖类欠款案件:
1、送货单 + 微信对账记录 + 发票,即可形成完整胜诉证据链;
2、一人有限公司是 **“高危主体”,股东无法提供审计报告 **,几乎必然被判连带责任;
3、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越晚、内容越明确,证明力越强,是定案关键。
